1.技术开发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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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有明确、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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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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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。
2.技术转让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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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,包括发明创造专利、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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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,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、工艺、材料、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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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。
3.技术咨询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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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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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、论证、评价和预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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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。
4.技术服务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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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、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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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、改良工艺流程、提高产品质量、降低产品成本、节约资源能耗、保护资源环境。实现安全操作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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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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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、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。
暂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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